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江苏省食品科学与技术学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JSIFST”。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范围内从事食品科学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从事食品加工行业的企业家、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涉及食品市场管理和监督、食品品质和安全性检测和检验的相关管理、科技人员和相关团体,按照自主意愿组成的具有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组织、团结和动员全省广大食品科技工作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促进食品工业的繁荣发展,促进食品科技的普及推广,促进食品科技人才的成长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反映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食品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食品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服务,为实现“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服务,为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江苏现代食品产业体系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
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江南大学,邮编:2141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国家以及具有江苏省地方特色的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组织食品工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研究、探讨食品工业的发展战略及各项技术经济政策,为相关领导部门的决策起参谋作用。
(二)开展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区的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加强学科渗透,部门协调,地区联合,使科技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提高食品工业科学技术的整体水平。
(三)定期开展专业性的学术活动,协调与指导各市、地区食品科技学会开展相应的政、企、研科技对接活动。
(四)开展国内学术交流活动与展示,扩大与国内其他省市食品科学技术界的学术联系,加强食品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
(五)编辑出版学术性、科普性食品刊物,组织开展食品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的交流,普及食品科技知识,传播先进的食品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六)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培训食品科技人员,提高现有食品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
(七)开展食品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委托,承担科技项目和工程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八) 通过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在学会范围内发现和表彰优秀学术论著、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并促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
(九)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积极促进优秀产品、新产品信息发布等各项活动的开展,依法兴办科技开发实体及第三产业。
(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食品科技界的意见和建议,为食品科技工作者履行权利和义务提供保证。
(十一)关心离退休食品科技工作者,组织、支持他们发挥专长,继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鼓励发展学生会员、青年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在本行业和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与本团体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在读相关专业博士、博士后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如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参与学会活动的积极性;
(四)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有一定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设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半数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半数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理事长可指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监事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本团体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个人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不得采用鼓掌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25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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